1、心理、精神类疾病休复学:
(1)休学:应提供心理、精神类疾病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非医疗机构心理咨询中心的意见仅供参考;
(2)复学:须提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各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其他等效康复证明。长期在外省市休学治疗,且治疗医院为心理、精神类疾病专科医院的,可以提供休学期间就诊医院的全部病史记录及诊断证明或其他等效康复证明。
2、结核病休复学:
(1)休学:结核病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诊断证明;
(2)复学:上海市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出具的《上海市学生肺结核病例复学证明单》。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其他普通疾病的休复学:
(1)休学: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复学: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来源:校医院)